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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52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637518000
名 称 关于对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徐辉、梁燕、王若邻、蒯赟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徐辉、梁燕、王若邻、蒯赟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辉、梁燕、王若邻、蒯赟:
经查,我局发现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2022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不准确。2023年4月15日,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对2022年度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大幅修正。公司2022年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2022年半年报存在错报。公司部分费用确认跨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影响2022年半年报利润金额234.26万元,导致2022年半年报存在错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股权激励对象不符合规定。2022年7月20日,公司发布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告,其中1名激励对象非公司员工,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八条的规定。
四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公司存在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设备采购款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的规定。
徐辉作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梁燕作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王若邻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蒯赟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徐辉、梁燕、王若邻、蒯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深刻吸取教训,规范信息披露和财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4年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2月25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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