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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新材:《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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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新材:《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士心羊习习 发表于 2023-12-27 00:00:00 浏览:  5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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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
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
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
8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披露。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保证联系畅通。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
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8(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节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
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
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
8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
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
《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
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8密,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文件和种类
第二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
大事项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补充、整改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8(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所规定的期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8(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8(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
环境和发展状况,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相关行业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
8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识别并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8(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
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
交易公告;重大事项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补充、整改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第四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
8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及时披露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在相
关事项公告中说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8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本条涉及的相关财务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
8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
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本条涉及的相关财务指标的计算标准,以及“关联人”“关联交易”的范围,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
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8(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8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
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
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
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五十四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
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
8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五十五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8(十四)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釆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
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五十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
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五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
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或因此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
8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措施。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七)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8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六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
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上述规定情形。
第六十三条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六十四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
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六十五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
8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章信息的披露
第六十七条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六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8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证
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条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
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长或分管信息披露的董事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
刊、微信公众号等刊发宣传性资料时应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七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8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八)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8(九)其他依法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七十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十六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十七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
8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七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十一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8(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八十四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8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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