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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
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以下简称“ESG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ESG管理体系,提高ESG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
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决策、研究并提出建议,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及气候相关事宜、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委员会委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研究和制定公司ESG战略及管理体系,包含ESG管理架构,目标、执行
与绩效管理机制,确保其与时俱进、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及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
(二)识别公司的利益相关方及ESG重要议题,对ESG重要议题的相关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识别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四)指导和监督公司ESG工作的实施,评估绩效,并提出建议;
(五)评估公司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与可比公司在ESG方面的政策和表现的差异,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审议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ESG报告;
(七)审议其他与ESG相关的重大事项;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ESG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ESG工作组,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
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为ESG委员会提供行动支持,协助ESG委员会开展工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落实公司ESG各项具体工作。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ESG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并列席委员会会议。证券管理部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ESG工作组负责做好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
面的资料,并向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ESG委员会根据ESG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传达给ESG工作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ESG委员会会议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ESG委员会可根据
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于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
所有委员在出席委员会时,均享有充分表述意见的权利;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八条 ESG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投票或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必要时,ESG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ESG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二十二条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ESG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
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ESG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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