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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立新材:凯立新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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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立新材:凯立新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汽车 发表于 2023-12-30 00:00:00 浏览:  4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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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安)事务所
关于安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书
致:安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政法规和规范性件的规定,国浩律师(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国浩”)接受安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新材”)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
事项进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书。
国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书出具
以前已经发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原则,进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书仅供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的使,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件:
1.《安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安市新区锦业路绿地中 B座 46层 邮编:7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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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23年1212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3年1214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站的《安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会议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于2023年122915:30在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勤路段6号凯新材综合办公楼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了审议并使了表决权。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络投票相结合的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22915点30分在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勤路段
6号凯新材综合办公楼如期召开。络投票采上海证券交易所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的9:15-15:00。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政法规、规范性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员资格、召集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员资格
1.经本所经办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法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然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出席员情况如下:安市新区锦业路绿地中 B座 46层 邮编:7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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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4,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57385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4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级管理员。
2.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系统进络投票情
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络投票系统进有效表决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55606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461%。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员资格符合法律、政法规、规范性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召集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政法规、规范性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式,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在按规定的程序进了计票和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820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07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2.《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8026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8%;
反对 17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弃权 120734股占出席安市新区锦业路绿地中 B座 46层 邮编:710065联系电话:029-8819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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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2%。
3.《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220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07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4%。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络投票相结合的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进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计票、监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对中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政法规、规范性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政法规、规范性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员的资格、召集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书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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