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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
员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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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
人数的2/3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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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2名以上(含2名)委员可联名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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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10年。
第二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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