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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137 分 类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内蒙古证监局 发文日期 1704217771000
名 称 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宋朝晖、张文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 2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宋朝晖、张文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宋朝晖、张文涛:
经查,你们在执业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测试执行不到位
1.审计过程中未编制与财务报表相关的信息系统了解和测试底稿。
2.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实物出库报告单》显示,负责人、保管员及领料人均为同一人,底稿中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查明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实质性测试程序执行不规范
1.公司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过程中利用了第三方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和咨询报告,审计过程中未对专家的工作进行了解,未评价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未判断专家估值过程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参数的合理性。
2.未对近两年前十大客户的变动进行分析,部分访谈底稿没有记录访谈方式,没有取得被访谈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被访谈人员的身份证明。收入底稿中没有销售合同、出库运输通知单、过磅单和验收单的样本复印件。
3.对公司子公司银漫矿业存在的大额款项实际付款方与账面记录差异,及大额退款行为,未保持合理关注,底稿中未说明原因。
4.对公司部分子公司货币资金发函地址未进行核查,未对期货保证金账户进行函证。
5.未对井巷资产及重要联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实施监盘,也未实施有效替代程序,底稿中未记录对公司存货的监盘过程。
6.对公司子公司银漫矿业,营业收入截止测试抽样不合理,导致部分应予关注的样本未被选取。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宋朝晖、张文涛作为签字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关注执业风险,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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