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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色股份:关于董事、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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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色股份:关于董事、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3-12-30 00:00:00 浏览:  6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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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02证券简称:宝色股份公告编号:2023-075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关于董事、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总经理辞职情况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总经理吴丕杰先生提
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吴丕杰先生因年龄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公司总经理的职务。辞去前述职务后,吴丕杰先生将在公司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一级专员职务,不再担任本公司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吴丕杰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吴丕杰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和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吴丕杰先生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丕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吴丕杰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勇于担当、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公司经营业绩连续五年屡创新高,带领公司实现了产业规模的跨越式发展,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在行业内的品牌形象;并推动完成了上市以来的首次资本运作融资工作,为促进公司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吴丕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聘任总经理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2023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公司原副总经理、总工
1程师刘鸿彦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
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推荐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2023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刘鸿彦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选举为董事后,刘鸿彦先生将同时担任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的事
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补选刘鸿彦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2附件:
刘鸿彦先生简历
刘鸿彦先生,197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5年7月至2007年9月,历任宝钛装备制造(宝鸡)有限公司技术员、生产科副科长、制造部主任,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榆林项目组技术主管;
2007年10月至2016年10月,历任本公司技术部副经理、技术部经理、副总工程
师、总经理助理兼生产部经理、总工程师;2016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8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党委委员。
截至公告日,刘鸿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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