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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22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81148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林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84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林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林森:
经查,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2023年9月14日12时25分,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回答投资者关于“贵司光刻机及相关技术有哪些知名企业在使用”的提问时,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误导性陈述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29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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