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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稀土:北方稀土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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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稀土:北方稀土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月修订)

小韭菜 发表于 2024-1-3 00:00:00 浏览:  7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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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年1月2日北方稀土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保证发展
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运作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委员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至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有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在委员内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1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需要按照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材料汇集、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规划发展部等相关部门应
当为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资料的准备。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 ESG工作组。ESG 工作组为公司 ESG 主要协调和执行机构,由公司证券部为 ESG 推进牵头单位,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指派负责人作为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联系沟通。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确保公司在关系全球 ESG 议题的立场及表现符合时代和国际标准,对公司 ESG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气候变化、健康与安全、环境、人权、反腐的相关政策进行制定并提出更新建议;
(五)对公司关注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绿色产品、清洁节
2能技术、安全稳定运营等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 ESG 等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提出 ESG
制度、战略与目标;
(七)组织协调公司 ESG 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标进度的监
督和检查,提出相应建议;
(八)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 ESG 相关报告;
(九)审议与 ESG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一)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上述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ESG 工作组主要行使以下职能并为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
供支持:
(一)研究制定符合公司战略及 ESG目标事宜相关政策及行动计划;
(二)管理公司日常运营过程的 ESG相关风险及事宜;
(三)负责与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分(子)公司沟通,协
调推进 ESG 相关事宜落地执行;
(四)收集、整理、编制公司 ESG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五)其他 ESG相关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包括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以及 ESG相关事项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部门的提案进行讨论和审议,将讨论和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执行。
3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与 ESG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
认为必要时或者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全体委员发送会议通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豁免上述通知时限及通知方式,但需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当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全体委员可以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以现场、视频、电话等会议明确的召开形式参会视为出席,委员在委员会会议决议(或者纪要)上签字视为出席并同意决议(或者纪要)内容。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或者纪要),
4必须经与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和通讯表决。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会议研究审议事项相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与委员会成员有关
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当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者纪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获得会议资料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或者纪要)、会议记录等文件由公司证券部保存并归档,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决议(或者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5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亦同。
公司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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