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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等的要求,作为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会前审核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质询和咨询工作,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聘请2023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事项的审核资料
和详细的选聘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续聘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
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放来胡越川李秉心
2023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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