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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
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回购股份合计800,466股的用途进行变
更,由“全部或部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除该项内容变更外,回购方案中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对于上述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我们核查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等相关文件。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符合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
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公司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新卫薄煜明杨建红
2024年1月8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萍是明
孙新卫薄煜明杨建红
2024年/月8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新卫薄煜明杨建红
2024年/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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