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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40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71896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83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
经查,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金通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朱军作为时任董事长,申志刚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冯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树军作为公司董秘,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28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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