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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康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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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康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新股淘沙 发表于 2024-1-10 00:00:00 浏览:  6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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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95证券简称:欧普康视公告编号:2024-005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批次激励对象共有25人,其中,17人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7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1人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948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897145269股的0.0278%。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1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
5、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
6、2022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
2除限售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9、2024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以上审批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解限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0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届满
的说明:
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有关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售比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0%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30%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40%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4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月7日。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月7日届满。
2、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约定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号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
1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
2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2019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
3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2022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净利润为267205466.84元,
4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为559536222.36元,2022年较2019年扣非净利润增长
率为109.40%,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25位激励对象中,24位为公(1)公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根据公司《2020年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1位为控股子公司员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稿)》,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1)公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
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工:
17位个人考核结果≥70,标准
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额度:系数达到1.0,满足100%解除
4考核结果标准系数限售条件。7位激励对象考核
≥701.0结果<70,满足部分解除限售
<70【月度综合考评分≥70的月份数】/12条件。
(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
(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非自营子公司)子公司(非自营子公司)员工:
员工:达到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中约定1位,未达到与其签订的《股的条款。权激励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4人,其中,17人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7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1人不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12000股。
因公司2021年5月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分红股3.5股,转增0.5股)2020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锁定的股票数量由512000股调整为716800股。
5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249480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4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897145269股的0.0278%。
除以上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对授予股票数量的影响,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前期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公告不存在差异。
四、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4位。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9480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4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897145269股的0.0278%。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2494800.0278%(技术)人员(24人)
备注:(1)以上股数为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股数。(2)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董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4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17位
激励对象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7位激励对象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24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3、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对满足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24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4948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6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1年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4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4人,其中,17人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7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24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24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4948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及相关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
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24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满足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24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4948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解限、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7件及《公司章程》《2020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应条件于2024年1月7日成就,相关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0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的手续。
九、备查文件
1、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首次授予的股票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4、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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