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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森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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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森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幕府山人 发表于 2024-1-16 00:00:00 浏览:  5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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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6证券简称:兴森科技公告编号:2024-01-002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森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月15日9:15至2024年1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6人,代表股份415277607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24.5785%。
1(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52243076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14.929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0人,代表股份1630345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649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罗增进、杨健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275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032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6%;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7812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024%;反对7464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9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7812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2的98.2024%;反对7464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9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7811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021%;反对7466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9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增进、杨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兴森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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