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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第二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4年1月15日为授予日,以38.82元/份的行权价格向46名激励对象授予563.2万份股票期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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