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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股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制度-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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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股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制度-2024年修订

花自飘零水自流 发表于 2024-1-20 00:00:00 浏览:  66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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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特定对
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要求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除有公司授权,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有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平等知情权及其他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八条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
第1页共4页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
息;(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八)公司
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公司有协助义务。
第十二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指派专人负责接待。
证券部在接待前,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以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由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的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公司以及
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并签署承诺书(附件)。
第十五条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六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十九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内容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2页共4页第二十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来访提供便利,但要避免为
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有两人同时参与交谈,并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公司证券部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者采访行程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待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8日
附件:
第3页共4页承诺书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
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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