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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程银春、程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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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程银春、程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2号

jason 发表于 2023-12-28 00:00:00 浏览:  7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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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82号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程银春、程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程银春、程道平: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负责的世纪鼎利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大华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一)部分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大华所2021年度审计报告将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列为关键审计事项,其审计应对中包含测试管理层与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及可收回性评估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但是其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程序和过程记录中“四、拟实施的测试程序及偏差定义”“五、样本设计”“六、测试过程记录”中均未见相关测试内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部分生产与仓储循环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大华所2021年度审计报告将存货跌价准备列为关键审计事项,其审计应对中包含了解并评价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流程及年末确定存货估计售价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但是其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程序和过程记录中“四、拟实施的测试程序及偏差定义”“五、样本设计”“六、测试过程记录”中均未见相关测试内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商誉减值测试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大华所2021年度审计报告将商誉减值准备列为关键审计事项,其审计应对中包含了解、评价和测试管理层与商誉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但是其各循环控制测试程序和过程记录中“四、拟实施的测试程序及偏差定义”“五、样本设计”“六、测试过程记录”中均未见相关测试内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对长期待摊费用的可回收金额进行合理评估。公司2021年8月收到四川长江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长江学院)《终止合作函》,并开始与长江学院协商终止合作后的补偿事宜;公司与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长春职院)合作办学项目从2021年开始没有办学收入。2021年,公司与长江学院、长春职院合作办学项目均出现减值迹象。经评估,公司与长江学院、长春职院合作办学项目长期待摊费用应于2021年计提减值准备3,440.21万元,大华所未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未来可回收金额进行合理评估,不合理冲销公司对长江学院长期待摊费用计提的减值准备。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可回收性保持合理怀疑。根据公司与上海翼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翼正)、陈振禄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18年5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有关业绩补偿的约定,大华所估算公司2020年应收上海翼正和陈振禄业绩补偿款4,499.53万元。大华所在2020年度审计中未对业绩承诺方上海翼正及陈振禄偿还能力执行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充分关注大量销售客户退货相关销售交易的舞弊风险。世纪鼎利2021年发生因大量销售客户退货冲销收入1.46亿元,2021年计提存货跌价损失890万元。大华所风险评估底稿未关注退货和存货跌价损失事项。大华所未充分考虑退货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未充分结合财务报表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识别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程银春、程道平作为世纪鼎利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华所和程银春、程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大华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2月28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会计部;
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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