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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新材: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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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新材: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验资报告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4-2-2 00:00:00 浏览:  5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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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验资报告…………………………………………………………第1—2页
二、附件……………………………………………………………第3—14页
(一)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第3页
(二)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第4页
(三)验资事项说明……………………………………………第5—6页
(四)银行询证函和进账单复印件……………………………第7—9页
(五)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10页
(六)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1页
(七)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第12页
(八)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13—14页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4〕39号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2024年1月26日15时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出资者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4751600.00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234751600.00元。根据贵公司二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二届二十四次董事会
会议、三届二次董事会会议、三届五次董事会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和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贵公司申请通过向包秀银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6190000.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0941600.00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1号),贵公司获准向包秀银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190000 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17元,可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92300.00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24年1月26日15时止,贵公司实际
已向包秀银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190000 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1000923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009435.85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97082864.15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陆佰壹拾玖万元整(¥619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90892864.15元。
1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4751600.00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234751600.00元,已经本所审验,并由本所于2022年
8月25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444号)。截至2024年1月26日
15时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0941600.00元,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
币240941600.00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
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3.验资事项说明
4.银行询证函和进账单复印件
5.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6.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7.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
8.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2附件1
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截至2024年1月26日15时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单位:人民币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新增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情况
其中:实收股本出资者名称出资比例土地使用占新增注册金额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其他合计
(%)权金额资本比例
(%)
包秀银6190000.00100.0000100092300.00100092300.006190000.00100.0000
合计6190000.00100.0000100092300.00100092300.006190000.00100.0000
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92300.00元,扣除不含税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971700.00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037735.8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082864.15元,其中6190000.00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计入股本,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超过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附件2
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截至2024年1月26日15时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单位:人民币元认缴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变更前变更后变更前变更后占注册占注册股份性质出资比出资比资本总本次增加额资本总金额金额金额金额例(%)例(%)额比例额比例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2841895.0060.85149031895.0061.85142841895.0060.856190000.00149031895.0061.85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1909705.0039.1591909705.0038.1591909705.0039.1591909705.0038.15
合计234751600.00100.00240941600.00100.00234751600.00100.006190000.00240941600.00100.00
4附件3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上海南亚覆铜箔板有
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47030104249的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234751600.00元,股份总数234751600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142841895股,占股份总额的60.8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1909705股,占股份总额的39.15%。根据贵公司二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二
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三届二次董事会会议、三届五次董事会会议、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
资本人民币619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0941600.00元。
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贵公司二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二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三届二次董
事会会议、三届五次董事会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贵公司申请通过向包秀银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190000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619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0941600.00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1号),贵公司通过向包秀银定向增发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619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1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92300.00元。发行后贵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0941600.00元,每股
面值1元,折股份总数2409416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
149031895股,占股份总数的61.85%,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91909705股,占股份总数的38.15%。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超过新增注册
5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三、审验结果
截至2024年1月26日15时止,贵公司实际已向包秀银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 6190000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格 16.17 元,应募集资
金总额为100092300.00元。坐扣保荐及主承销费971700.00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991206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汇入贵公司在杭州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
3101041060000020139的人民币账户内。
另扣除联合主承销费1000000.00元、审计验资费471698.11元、律师费
566037.74元后,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97082864.15元,其中:计入实
收股本619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90892864.15元。贵公司已于2024年1月26日以第911-240100388号记账凭证入账。连同本次发行股票前贵公司原有实收股本234751600.00元,本次发行后贵公司累计实收股本
240941600.00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49031895.00元,占注册资
本的61.85%,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91909705.00元,占注册资本的38.15%。
四、其他事项此外,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实际发生发行费用总额为3009435.85元,其中保荐费471700.00元、承销费1500000.00元、审计验资费471698.11元、律师费566037.74,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6附件4
7第8页共14页
8第9页共14页
9第10页共14页
10第11页共14页
11第12页共14页
12第13页共14页
13第14页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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