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琏升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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琏升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4-2-22 00:00:00 浏览:  4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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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51证券简称:琏升科技公告编号:2024-020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先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6日,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0)、《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2024年2月22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2日下午14:50起在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
观日路8号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特定时间段: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黄明良先生主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等各相关人员。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91666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1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88128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02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5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2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9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5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67%。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表决: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66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66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3%;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
关于参会股东表决权委托及本次投票事项的特别说明:
万久根先生将其持有的享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委托给海南琏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琏升”)行使,截至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24年2月19日),海南琏升及其一致行动人万久根先生合计享有公司72776766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90%)。
三、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卓漫桦律师、张子渊
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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