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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悦安新材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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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悦安新材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橙色 发表于 2024-2-23 00:00:00 浏览:  5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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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
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安新材”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就悦安新材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议程序
2023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有关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均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即2023年2月22日至2024年2月21日。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审议程序目前,鉴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经届满,而公司尚未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1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拟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至2025年2月20日,同时将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至2025年2月20日。2024年2月21日,公司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除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其他事项内容、其他授权事项内容保持不变。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2月20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上述延
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
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2(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磊窦建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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