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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证券简称:温氏股份公告编号:2024-18
债券代码:123107债券简称:温氏转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星期二)15:0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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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温志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8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73648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7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名,所
持股份共1828369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5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2名,所持股份共445278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39%。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
234名,代表股份1004649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029%。(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成员、未担任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人数共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68998139股。)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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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
下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1.01修改《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2273610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14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4612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14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2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273569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5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4571016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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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55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3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273610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14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4612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14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4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273575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4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4577656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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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49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5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273575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4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4577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49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6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273575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4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4577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49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23200
5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7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2273610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14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4612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14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3610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14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4612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14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6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审议《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1707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6%;反对51457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32%;弃权4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2709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00%;反对51457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19%;弃权
48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韦佩律师、何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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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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