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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现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达此,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逐项审议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认为其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
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
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
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
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现实情况和战略需求,具有实施的必要性及可
行性,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肖旭凯先生符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认购资格,本次发行的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发
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议案》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及签署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
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情形.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监
管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保障股东合法
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十一、《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事宜的议案》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
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
象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本页无正文,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2024年2月23日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本页无正文,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2月
L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本页无正文,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十2月2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