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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117 分 类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内蒙古证监局 发文日期 1709143033000
名 称 关于对刘承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刘承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承革:
经查,你作为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的儿子刘建宇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0100股,成交金额188636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9100股,成交金额83953元。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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