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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10日经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条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
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应
1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实施;审议本规则第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本规则第五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会议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达,相关资料和信息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上述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其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传播。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相抵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规则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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