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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如意集团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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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如意集团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莱莱 发表于 2024-3-12 00:00:00 浏览:  8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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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71号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邱亚夫,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张义英,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杜元姝,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1—经理;
苏晓,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徐长瑞,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卢浩然,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琳瑛,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黄利群,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井新,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艳宝,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杨成,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泉林,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胡骏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科林,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及本所查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及相关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年1月至6月,如意集团通过虚构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
限公司采购业务并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59400万元最终划转至如意集团控股股东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2—意科技”)银行账户,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2018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1.77%,占如意集团2019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1.46%、21.41%。前期本所多轮关注问询,如意集团坚称不存在预付款被占用情况。截至2021年4月29日,如意科技归还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二、未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19年10月至11月,如意集团累计向如意科技指定的山东
如意时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时尚”)账户支付
109855万元,用于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银川维信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6500万元合伙企业份额。如意时尚系如意集团关联人,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2018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40.27%,占如意集团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39.59%。如意集团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如意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
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如意集团控股股东如意科技、实际控制人邱亚夫滥用控制地
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占公司资金,严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同时,邱亚夫作为如意集团时任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如意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如意集团时任董事、总经理杜元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第一项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如意集团董事苏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如意集团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徐长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如意
集团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4—如意集团独立董事卢浩然,时任董事王琳瑛,时任独立董事黄利群、李井新,时任监事李艳宝、杨成、李泉林,副总经理胡骏华、王科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如意集团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邱亚夫给予公开认
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对如意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如意集团时任董事、
总经理杜元姝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我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如意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如意科技,如意集团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邱亚夫,
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时任董事、总经理杜元姝,董事苏晓,董—5—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徐长瑞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如意集团独立董事卢浩然,时任董事王琳瑛,时任独
立董事黄利群、李井新,时任监事李艳宝、杨成、李泉林,副总经理胡骏华、王科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如意集团、如意科技、邱亚夫、张义英、杜元姝、苏晓、徐
长瑞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如意集团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如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3月12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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