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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42号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截至2024年2月20日,你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广泰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85%,触发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披露提
示性公告,亦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
1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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