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80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924784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35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宾、于红:
经查,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收入确认不准确
2022年,公司将应按净额法核算的部分CMI件产品销售业务按总额法核算,导致公司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错报,收入错报金额占当期收入比重分别为4.96%、7.66%、7.55%。
二、在建工程核算不准确
公司在采购设备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以下会计差错:2022年,公司多列报在建工程和应付账款,少列报其他非流动资产,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2023年上半年,公司多列报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少列报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应付账款,导致公司2023年第一季报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宾和时任财务总监于红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null 江苏证监局
null 2024年3月1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