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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股份: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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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股份: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熊十四 发表于 2024-3-16 00:00:00 浏览:  5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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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大华2023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大华成立于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经评估,近一年大华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能够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大华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以及
2023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
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三、总体评价
经公司评估和审查后,认为大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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