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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关于全资孙公司转让资产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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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关于全资孙公司转让资产的进展公告

苏晨曦 发表于 2024-3-22 00:00:00 浏览:  5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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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2证券简称:同有科技公告编号:2024-007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转让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及进展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转让资产的议案》。
公司全资孙公司北京钧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钧诚”)将其持有
对北京创董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董创新”)的其他非流动资产2.375
亿元转让给北京长阳京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京源”),转让价款为
2.37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孙公司转让资产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终止转让资产的议案》。结合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依据前期各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经各方友好协商,北京钧诚拟与长阳京源、创董创新终止前述转让资产事项,北京钧诚恢复对创董创新的其他非流动资产2.375亿元的所有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之终止协议》
甲方:北京钧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长阳京源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创董创新实业有限公司1、原《资产转让协议》“第十条协议的解除与终止”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解除本协议”,由于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尚未向甲方支付原协议约定的前述其他非流动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各方一致同意签署本协议终止原协议的履行。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署之日为交割日(“交割日”),自交割日起,原协议终止,各方在原协议项下尚未履行的义务均不再继续履行,原协议项下已经履行的事项恢复原状,即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恢复为甲方所有,乙方也无需再向甲方支付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
2、各方确认,就原协议的签署、履行、终止各方均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
3、乙方、丙方承诺截至交割日,标的资产较原协议签署之时未发生除自然
损耗之外的价值减损,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与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亦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不存在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将标的资产返还甲方的事项。
4、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5、凡因执行原协议及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6、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之终止协议》
甲方:北京钧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长阳京源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李卫国
1、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后,《关于之终止协议》生
效之日起,补充协议即行终止,丙方不再作为共同还款人就《资产转让协议》项下23750万元资产转让价款向甲方承担无限连带还款义务。2、各方确认,就补充协议的签署、履行、终止各方均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也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
3、凡因执行补充协议及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甲、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全资孙公司终止转让资产事项,是公司结合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及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基于前期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相关约定,与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后确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及优化资产结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关于之终止协议》;
3、《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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