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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P)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24)第0138号
目录:
1、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正文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专项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24)第0138号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相关规定对2023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相关规定对2023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
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管理层作出的上述认定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五、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专项鉴证报告
六、鉴证结论
贵公司按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相关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陈杰(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成都中国注册会计师:唐秀英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相宇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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