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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环境: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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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环境: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猫吃桃 发表于 2024-3-26 00:00:00 浏览:  6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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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二〇二四年三月
7-3-1-1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问询函》的回复..........................................5
一、《问询函》问题8.1..........................................5
二、《问询函》问题8.2.........................................16
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20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变化情况..................................20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20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20
四、“发行人的设立”的变化情况......................................2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的变化情况.....................................20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21
七、“发行人的主要历史沿革及股本演变”的变化情况.............................21
八、“发行人的业务”的变化情况......................................21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的变化情况....................................2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32
十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动及兼并收购”的变化情况........................40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的变化情况..............................4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变化情况...................4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变化情况........................4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的变化情况.....................................4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48
十八、“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的变化情况.................................48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的变化情况.................................50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变化情况.................................52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的变化情况.............................53
二十二、“结论意见”的变化情况......................................53
7-3-1-2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路德环境”“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3年12月22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4年1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5号)(以下称“《问询函》”)。
现本所律师就《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回复,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重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结论。对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名词释义或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1-3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交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1-4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8.1
8.1关于行政处罚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多起行政处罚。2020年,古蔺路德被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缴纳罚款22万元;2021年11月,公司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缴纳罚款15.4万元;2022年,公司被古蔺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缴纳罚款1.5万元;2023年,公司被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缴纳罚款35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环保、安全事故隐患,公司安全生产、环保治理等制度是否完善。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
(一)上述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
1.2020年,古蔺路德被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2020年11月,古蔺路德根据收到的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古环罚字〔2020〕3号),缴纳罚款2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古蔺路德存在以下行为:(1)因链条自动热风炉和有机载体锅炉旁
的两处燃煤堆场燃煤堆放高度高于围挡,且未采取防止扬尘扩散覆盖措施;(2)链条自动热风炉和有机载体锅炉产生的煤渣用于有机载体锅炉旁边的路基填埋,未采取防治措施;(3)及链条自动热风炉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7-3-1-5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行政机关依法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行为(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六十八条第
七项规定:未采取相关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依法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行为(3)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行政机关依法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古蔺路德已根据要求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整改,采取加高煤场围挡并安装自来水喷淋、加盖煤渣暂存场围挡、委托古蔺县长欣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将
产出煤渣及时外运进行资源化利用等措施,并委托泸州工投格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厂区进行全面环境隐患排查,根据环境隐患排查结果,编制了《路德生物环保技术(古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及整改方案》并参照整改完成,于2020年11月20日缴纳罚款金额22万元。根据古蔺路德的本次环保违法事实的处理结果,罚款金额均位于法定金额区间的下限,违法行为较轻,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此外,古蔺路德已于2022年6月16日取得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说明: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0日履行全部罚款义务,该事项未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确认上述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2.2021年,发行人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2021年11月,发行人根据收到的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1]08第022号),缴纳罚款15.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发行人苏州项目部设备撤场时,填埋部分剩余材料构成擅自倾倒固
7-3-1-6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故作出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次现场清理工作系公司委托武汉良宇俊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完成,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私自做出将电石渣就地填埋的决定,未告知发行人。发行人于
2021年6月2日当天得知该事项后即指派副总经理吴军、苏州淤泥固化项目经
理韩成艳及法务王准了解事件经过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具体措施包括:
(1)对埋填的电石渣以挖掘机作业方式进行了紧急挖掘,并将挖出的电石渣及现场其他剩余未填埋的电石渣及脱硫白灰由特定的运输车辆运送至光大环保(苏州)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暂存;
(2)对残留电石渣及可能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挖掘、清理、包装,由特定的
运输车辆运送至光大环保(苏州)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暂存;
(3)紧急从外地项目抽调工人协同本地工人进行清理,后按要求在洼地四
周设置警戒线及危险提示标牌,使用防雨布对洼地进行全面覆盖;
(4)2021年6月7日,组织10名工人对项目现场场地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的生活垃圾及其他杂物由特定运输车辆运送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中心。
至此,项目现场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此次违法行为发生主要系发行人在清运劳务分包的过程中对合作方监管不力所致。发行人已及时采取措施改正了相关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11月5日缴纳罚款金额15.4万元。2022年6月30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情况说明》: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1月5日交清上述罚款,并已就违法事实整改完毕。上述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亦无重大影响。”确认上述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亦无重大影响。
3.2022年,公司被古蔺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2022年4月20日,古蔺路德根据收到的古蔺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古)应急罚[2022]9号),缴纳罚款1.5万元。《行政处罚决
7-3-1-7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定书》中认定古蔺路德2022年1月自行开展隐患排查7次,查出事故隐患15条,未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故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单位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形的,适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公司受到的处罚属于上述处罚区间中较低档位。
古蔺路德已根据要求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将排查隐患情况通过信息公开栏的方式予以公示,并于2022年4月22日缴纳罚款金额1.5万元。2022年
6月,古蔺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路德生物环保技术(古蔺)有限公司的上述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确认上述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4.2023年,发行人被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2023年7月25日,路德环境根据收到的中山市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水行罚字〔2023〕9号),并已缴纳罚款3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路德环境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4日擅自向火炬开发区沿江东四路的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共计695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行人已根据要求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取得了中山市水务局核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中开污排证字第2023[010]号),并于2023年7月26日全额缴纳了罚款。此外,发行人已取得中山市水务局于2023年8月
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缴纳罚款,并已整改完毕。上述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亦无重大影响。”确认发行人上述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亦无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环保、安全事故隐患,公司安全
生产、环保治理等制度是否完善
7-3-1-8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环保、安全事故隐患
本次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包括:“遵义市汇川区白酒酒糟循环利用项目”“古井酒糟资源化利用项目”“古蔺酱酒循环产业开发项目”(统称“白酒糟生物发酵饲料业务扩产项目”),主要用于扩大公司白酒糟生物发酵饲料业务的产能;除此之外,公司拟使用剩余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中“白酒糟生物发酵饲料业务扩产项目”的环保、安全隐患问题,募投项目分别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7月7日、2023年9月19日取得了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并在项目开工前进行了安全评价,施工过程中也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和进行了安全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遵义市汇川区白酒酒糟循环利用建设项目项目项目名称遵义市汇川区白酒酒糟循环利用建设项目
信息建设单位路德生物环保技术(遵义)有限公司批复机关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批复文号遵环审〔2023〕142号一、同意《遵义市汇川区白酒酒糟循环利用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技术评估意见。
二、项目建设中应注意事项:
环评
1、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批复
批复内容2、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3、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
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上备案遵义路德编制了《遵义市汇川区白酒酒糟循环利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综合分析报告》;遵义路德委托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路德生评价物环保技术(遵义)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白酒酒糟循环利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7-3-1-9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环保措施:鉴于目前项目仍在建设期,主要环保隐患为文明施工及扬尘问题,目前遵义路德已对现场工地配备空气检测装置,并配备雾炮机和流动洒水车进行洒水养护。建成投产后,遵义路德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环保
安全措施:遵义路德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署了安全管理三方协及安议,并在分包单位进场前组织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进行安全交全措底;建设施工期间,路德环境、监理单位及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了多施
次安全检查,并要求各施工单位积极开展自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文件限时整改,以排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遵义路德项目部每周进行一次安全隐患的排查,开工以来共计77次排查,已排查出的隐患项目部均已限时整改并留档。
1、根据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遵环审〔2023〕142号环评批复,项目进行
预期自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遵义路德将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专人进行环保验环评收。
验收2、遵义路德将环保专项验收文件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上备案。
(2)古井酒糟资源化利用项目项目项目名称古井酒糟资源化利用项目
信息建设单位路德生物环保技术(亳州)有限公司批复机关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批复文号谯环表〔2023〕16号一、原则同意《路德生物环保技术(亳州)有限公司古井酒糟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
环评
二、项目建设中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批复批复内容1、施工期应采用低噪音设备,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
2、严格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省住建厅建质〔2014〕28号)关于防止扬尘规定;
7-3-1-10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3、施工期间禁止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周边地表水体,运营
期严格按照“请勿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场区雨污分流管网;
4、施工期产生的渣土等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需要运输的
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
5、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6、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落实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
四、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批复有效期五年,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需重新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亳州路德编制了《路德生物环保技术(亳州)有限公司古井酒糟资源化利用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亳州路德委托辽宁艾希电力工程安全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编制了《路德生物环保技术(亳州)有限公司评价古井酒糟资源化利用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于2023年12月12日组织专家评审予以通过。
环保措施:鉴于目前项目仍在建设期,目前厂区配置的生产、生活设施均按环评文件的要求采取了环保措施。对于建设期存在的扬尘问题,已覆盖防尘网进行治理。建成投产后,亳州路德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环保措环保施。
及安安全措施:亳州路德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署了安全管理三方协全措议,并在分包单位进场前组织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进行安全交施底;建设施工期间,路德环境、监理单位及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了多次安全检查,并要求各施工单位积极开展自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文件限时整改,以排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亳州路德项目部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监理和项目安全员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预期项目竣工后将及时组织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正式投入生
7-3-1-11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环评产。
验收
(3)古蔺酱酒循环产业开发项目项目项目名称古蔺酱酒循环产业开发项目信息建设单位四川永乐路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批复机关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批复文号泸市环古蔺建函〔2023〕52号
一、项目按照报告表中的内容进行建设和运行。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2、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环评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批复
批复内容4、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5、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所需主要污染排放量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六、批复有效期五年,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需重新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永乐路德委托四川创安太平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古蔺酱酒循环产业开发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永乐路德委托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四川永安全乐路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古蔺酱酒循环产业开发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价
并于2023年7月12日组织专家评审,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环保环保措施:鉴于目前项目仍在建设期,目前厂区配置的生产、生活设施均按及安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配置了相应的环保设施。对于存在的扬尘问题,项目已全措覆盖防尘网进行治理,环保主管部门已至现场进行检查,未对项目目前的环
7-3-1-12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施保措施提出异议。建成投产后,永乐路德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安全措施:永乐路德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署了安全管理三方协议,并在分包单位进场前组织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建设施工期间,路德环境、监理单位及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了多次安全检查,并要求各施工单位积极开展自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文件限时整改,以排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永乐路德项目部每周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检查并组织安全例会,节假日期间进行单独检查,如出现全国性安全事件时,项目部进行针对性安全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已当面要求整改同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
预期
环评竣工后将及时组织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正式投入生产。
验收
本次募投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存在环保、安全事故隐患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环保、安全事故隐患问题。
2.公司安全生产、环保治理等制度是否完善
公司制定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阐明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详细规定了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和职责,旨在实现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系统化、规范化管理;同时,发行人定期组织内审检查,健全企业安全、环保管控长效机制。
公司下设的安全管理部和技术中心两个部门,分别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和环保治理的管理。其中,安全管理部负责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保持公司安全管理等标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安全等教育培训;技术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运营环保监督体系,保持公司运营环保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负责组织开展各分子公司及项目部环保监督检查,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环保管理教育培训,保证公司业务板块在设计、建设、
7-3-1-13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生产、经营等一切活动中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公司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公司安全管理部内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部工作流程》,从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安全奖惩考核工作、施工过程安全控制以及监视和测量控制等五个方面具体负责公
司及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公司还制定了《安全员考核管理制度》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公司技术中心根据公司制定的《泥浆处理业务环保管理规范》和已投产子
公司古蔺路德、金沙路德制定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生产管理制度》等,对公司业务板块的环境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
委托第三方对业务生产中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公司生产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设立了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与环保治理相关制度开展管理,并积极采取措施,在日常生产中落实相关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增强规范意识,对曾经发生的违规情形进行检讨和反思,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发生违规情形,发行人安全生产、环保治理等制度较为完善。
(三)本所律师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件,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纳罚款的凭证和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罚款收据。
(2)查阅发行人整改方案、整改汇报、验收文件,查阅因整改与第三方签
署的合同、协议,查阅支付整改费用的凭证和发票,查阅发行人整改图片档案。
(3)核查相关主管机关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4)查阅募投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署的安全管理
三方协议,查阅募投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进行安全交底记录的文件。
7-3-1-14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5)查阅发行人内部组织架构文件、安全管理部门工作流程指导手册,安
全管理部对募投项目进行安全巡查的通报文件、募投项目施工单位的整改回复文件,查阅安全管理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文件(培训会议记录、培训资料、签到表、考试记录等)。
(6)查阅本次募投项目项目部的安全整改通知文件、施工单位的整改回复文件。
(7)查阅发行人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及内审记录文
件、《泥浆处理业务环保管理规范》《安全员考核管理制度》等文件,查阅子公司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查阅发行人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募投项目安全管理岗位的人员证书。
(8)对发行人安全管理部负责人、技术中心部长、本次募投项目的项目经理及安全员等进行访谈。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
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报告期内涉及的上述四项行政处罚事项均已缴纳罚款并整改完毕,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作出行政处罚的有权机关均已出具书面文件证明相关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未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构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障碍。
7-3-1-15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环保、安全事故隐患,发行人安全生产、环保治理等制度较为完善。
二、《问询函》问题8.22023年12月,工程施工方贵州中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联”)诉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沙路德,系建设工程结算未达成一致而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目前相关案件尚在审理,审理过程中公司一般账户资金合计1408.00万元暂被冻结。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该诉讼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补充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
(一)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该诉讼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相关诉讼的基本案情及最新进展
根据发行人说明,2023年11月28日,施工方贵州中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联”)因金沙路德饲料厂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问题未与金沙
路德达成一致,遂向金沙县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沙路德,要求金沙路德支付相关款项,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百联起诉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沙路德的三起案件基本案情及最新进展情况如下所示:
原告被告案由案号诉讼请求案件进展情况建设请求判决金沙案件于2023年12月29日在
金沙路(2023)
工程路德支付工程金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百德、黔0523
施工款119.18万元后根据金沙县人民法院于联路德环民初5689
合同及违约金,并2024年1月30日作出的境号
纠纷请求路德环境(2023)黔0523民初5690号
7-3-1-16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上述款项承《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担连带责任“569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已经三方调解结案,确认在5690号《民事调解书》中一并处理。现本案已由金沙县人民法院于
2024年2月1日作出(2023)黔0523民初5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5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中百联撤回起诉案件于2023年12月25日在
请求判决金沙金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建设路德支付工程后根据金沙县人民法院于
金沙路(2023)
工程款1396.13万元2024年1月30日作出的5690
德、黔0523
施工及违约金,并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经路德环民初5690
合同请求路德环境三方调解结案,金沙县人民境号纠纷对上述款项承法院已经解除对公司及其全担连带责任资子公司金沙路德全部财产保全措施案件于2023年12月19日在请求判决金沙
金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路德支付工程建设后根据金沙县人民法院于
金沙路(2023)款55.28元及违工程2024年1月30日作出的5690德、黔0523约金(暂施工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已路德环民初5691计),并请求合同经三方调解结案,确认在境号路德环境对上
纠纷5690号《民事调解书》中一述款项承担连并处理。现本案已经由金沙带责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
7-3-1-17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日作出(2023)黔0523民初
56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56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中百联撤回起诉
根据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5690号《民事调解书》,上述案涉《金沙县路德生物饲料厂建设项目消防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路德生物饲料厂建设项目办公楼、宿舍楼及厂房工程施工合同》《金沙县路德生物饲料厂建设项目室外给排水施工》三个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所涉工程的未付工程款合计741.96万元,由金沙路德向中百联分期支付,公司对该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中,
200.00万元已由金沙路德于2024年1月26日支付完毕,余款将在2024年7月
31日前付清。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中百联向金沙县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沙路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纠纷三案已经合并在
(2023)黔0523民初5690号案件中调解,并由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5689号之
一《民事裁定书》(准予中百联撤回起诉)、5690号《民事调解书》、5691号
之一《民事裁定书》(准予中百联撤回起诉)予以结案,金沙县人民法院已经解除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金沙路德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2.上述案件涉及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发行人说明,工程建设期间,金沙路德针对上述三个施工工程与中百联按期结算,根据合同及工程结算单进行暂估应付和在建工程入账,并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在建工程。公司已在2023年第四季度对涉诉相关工程完成初步决算。
上述涉诉案件达成调解结案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量及金额与实际工程量相符、与公司初步决算金额差异不大,公司已按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金额对相关工程进行最终决算,并调整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核算金额,2023年末
7-3-1-18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长期资产状况将正确反映该事项处理结果。该事项不影响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3.上述诉讼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补充风险提示
金沙县人民法院已作出5690号《民事调解书》,发行人及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金沙路德与中百联就上述三案结算款的支付在该调解书中处理,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结算金额与初步决算金额差异不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沙县人民法院已经解除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金沙路德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上述诉讼事项对路德环境财务状况没有重大影响,不会对路德环境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无需补充风险提示。
(二)本所律师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查阅上述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诉讼代理律师意见等),查阅发行人及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金沙路德与中百联公司签署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笔录》,查阅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5690号《民事调解书》、5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56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023)黔0523民初569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等案件全部文书。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因金沙路德饲料厂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问题中百联未与金沙路德达成一致
而发生上述诉讼案件,目前三案已经合并在(2023)黔0523民初5690号案件中调解,并由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5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予中百联撤回起诉)、5690号《民事调解书》、56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予中百联撤回起诉)予以结案,金沙县人民法院已经解除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金沙路德全部财产保全措施。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对路德环境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3-1-19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没有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
出具以来的三会会议文件等相关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 优化 IPO、再融资监管安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没有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7-3-1-20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季光明直接持有发行人2789773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7.70%,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同时,季光明通过武汉德天众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1500000股,合计控制公司2939773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9.19%,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主要历史沿革及股本演变”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3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历史沿革及股本演变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有两项经营资质变化如下,其余没有发生变化:
序企业资质类别及资质种类有效期证书编号变化事项号名称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
级、河湖整治工有效期至
路德 建筑业企业 D24200818
1程专业承包2024年6月续期
环境资质证书2
贰级、30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7-3-1-21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路德 高新技术企 2020.12.1- GR2020420 已到期、新证
2/
环境业证书2023.11.3000513书尚未发放1
(二)“主营业务及收入”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收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没有发生变化。
(三)“持续经营”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发行人的说明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2-10075号)、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2-00584号)、
《审计报告》及《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
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公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公司已进入“湖北省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第五批高新技术企业拟进行备案的公示”的名单中,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尚未发放。
7-3-1-22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发生变化。
3.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没有发生变化。
4.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增加1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原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武汉路康德生物饲料有限公司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5.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发行人的其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6.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方
下文简称“武汉路康德”。
7-3-1-23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方没有发生变化。
7.过去12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过去12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主要关联方没有发生变化。
8.其他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其他主要关联方没有发生变化。
(二)“重大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2023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变化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23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发生变化。
2.关联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23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关联担保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元
7-3-1-24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担保是否被担担保起始担保方名称担保金额担保到期日已经履行变化情况保方日完毕
路德环境、金沙
古蔺路德、50000002022.12.262023.12.25是贷款已归还路德季光明路德
季光明100000002023.7.282024.2.8是贷款已归还环境永乐
路德环境420000002024.1.52029.11.20否新增路德永乐
路德环境180000002024.1.152029.11.20否新增路德路德
季光明99000002024.1.12024.12.31否新增环境
路德环境、金沙
40000002024.1.112025.1.9否新增
季光明路德
路德环境、遵义
50000002024.1.12028.8.9否新增
季光明路德
路德环境、遵义
72200002024.1.182028.8.9否新增
季光明路德
路德环境、遵义
64300002024.1.312028.8.9否新增
季光明路德亳州
路德环境24300002024.1.32029.7.27否新增路德亳州
路德环境82300002024.1.292029.7.27否新增路德
7-3-1-25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路德
季光明60000002024.1.252025.1.24否新增环境路德
季光明100000002024.2.282024.8.28否新增环境
路德环境、金沙归还500万
350000002022.8.252027.8.11否
季光明路德元
路德环境、金沙归还593.75
415625002022.9.302027.8.11否
季光明路德万元
路德环境、金沙归还156.25
109375002023.2.172027.8.11否
季光明路德万元
3.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23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没有发生变化。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应收应付款项没有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变化情况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没有发生变化。
7-3-1-26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的重大股权投资”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共计13家,其中11家为发行人的全资、控股子公司,2家分公司。
(二)“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1家子公司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公司权益比例
1武汉路康德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武汉公司持股100%
武汉路康德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路德环境持有其100%的股权。
武汉路康德成立于2023年12月21日,目前持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MAD6W1GH4P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武汉路康德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住所为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51号路德环保产业研发基地试验中心楼栋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为季光明。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生物饲料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13家子公司、分公司均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其设立地法律法规及其各自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述
7-3-1-27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13家子公司、分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第(一)节。
(三)“自有土地及房产”的变化情况
1.自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变化如下:
是否存序土地使用权证载土地面积证载使用权使用权终坐落在抵押
号证号使用权人(㎡)用途类型止日期或查封
川(2023)四川省古古蔺县不动蔺县永乐工业
1永乐路德87880.86出让2073.6.24是
产权第街道简阳用地
0040465号村二组
2.自有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房产没有发生变化。
3.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变化情况如下:
7-3-1-28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租赁面序变化情出租方承租方坐落租赁期限积用途号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
2024.1.26-员工宿
1张静亳州路德井镇张集幼儿园南20260续期
2024.4.26舍
米路西601、602
办公、
汇川区(县)高坪街道2024.3.2-
2姚洪全遵义路德350员工宿续期
办事处(乡镇)2024.4.2舍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段土地租
2024.3.15-
3陈安勇路德环境岭庙村远家边湾107国约15亩赁,堆续期
2025.3.14
道旁废弃加油站场地放设备九江市浔阳区南湖路
2023.5.15-员工宿
4黄石琴路德环境35号梅园小区14楼2321.72不续租
2024.1.14舍
单元601室
九江市浔阳区南湖新村2023.3.23-员工宿
5戴海凤路德环境236.61不续租
67号左右2023.12.31舍
4.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没有发生变化。
(四)“知识产权”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权和域名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专利权变化情况如下:
7-3-1-29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设置专利专利专利授权变化专利名称专利号质押等他权人类型申请日公告日情况项权利路德一种泥浆除砂20232191实用
2023.7.192024.1.2否新增
环境装置1509.2新型一种清淤泥浆路德20232144实用
中分离杂物的2023.6.72024.1.12否新增
环境5581.0新型处理装置一种河湖泥浆路德输送管道上浆20232182实用
2023.7.112023.12.22否新增
环境液取样测量装2847.9新型置一种河湖淤泥路德20232182实用
输送管道清淤2023.7.112023.12.22否新增
环境0207.4新型装置路德一种潜水排污20232192实用
2023.7.192024.1.5否新增
环境泵2447.5新型一种低温烘干路德系统冷凝水余20232238实用
2023.8.312024.3.1否新增
环境热回用装置及0052.3新型低温烘干系统一种可实时监路德20232204实用
测物料粘度的2023.7.312024.3.1否新增
环境4918.3新型蒸发仪
7-3-1-30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种酒糟物料亳州20232182实用
无动力自动打2023.7.112024.1.12否新增
路德3466.2新型散装置亳州一种酒糟添加20232214实用
2023.8.82024.3.22否新增
路德料混合装置4581.3新型利用制碱厂碱
渣、磷矿尾矿路德20081004发明
砂和 HEC 固 2008.01.18 2008.07.09 否 减少
环境6713.6专利化剂制作工程土的方法一种氨碱厂高路德20212062实用
氯碱渣的净化2021.03.262021.12.07否减少
环境2534.3新型系统一种强酸稀释路德20222130实用
系统的冷却散2022.5.272022.10.4否减少
环境3855.8新型热装置路德一种泥浆颗粒20222133实用
2022.5.272022.10.4否减少
环境分离装置0388.8新型路德一种碱渣滤饼20222133实用
2022.05.272022.09.13否减少
环境破碎装置0421.7新型路德一种滚筒筛筛20222134实用
2022.5.272022.10.4否减少
环境网清理装置4442.4新型
7-3-1-31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路德一种碱渣滤饼20222309实用
2022.11.172023.04.28否减少
环境筛分装置3677.3新型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情况”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一)“重大合同”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变化情况如下:
1.重大采购、销售合同
单位:万元序需求标的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供应方签约日期合同价款号方物
914331001838
路德酒鬼酒股份
1 鲜酒糟采购合同 06380WXS_Q 2023.12.20 鲜酒糟 框架合同
环境有限公司
T20230002环保产业研发基北京天元世
地(二期)(全路德纪装饰工程建设施
2/2023.12.181760部自用)精装修环境设计有限公工施工合同司
7-3-1-32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古蔺酱酒循环产
业开发项目3#武汉中天钢
LDSW(YL) 永乐 建设施
3楼、5#-8#楼钢结构有限公2023.111130.04
-HT-2023-63 路德 工
结构 EPC 工程 司承包合同酿酒酵母发酵
LDSW- 四川岷江星产品区域经销合古蔺白酒
4 QYHT-2023- 商贸有限公 2023.12.1 框架合同
同路德糟、酿
015司
酒酵母培养物酿酒酵古蔺母发酵
LRD-QYJX- 路仁怀雄明饲白酒
5区域经销合同【2024-德、2024.1.1框架合同
料有限公司糟、酿
0011】金沙
酒酵母路德培养物
LKD-JTJX-
2024-001-
古蔺
002、LKD-

JTJX-2024-德、“倍肽
001-003、集团客户经销合金沙天津宝意万德”、
LKD-JTJX-
6同、区域经销合路通科技发展2024.1.1“蔺框架合同
2024-001-同德、有限公司福”系
004、LKD-
武汉列产品
JTJX-2024-路康
001-005、德
LKD-JTJX-
2024-001-
7-3-1-33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006、LKD-
JTJX-2024-
001-007、LKD-QYJX-
2024-003-
001、LKD-
QYJX-2024-
003-002、LKD-QYJX-
2024-003-
003、LKD-
QYJX-2024-
LKD-JTDL-
2024-003-
001、LKD-
JTDL-2024-
003-002、LKD-JTDL- “倍肽集团客户经销合2024-003-武汉天津宝意万德”、
7 同、区域经销合 003、LKD- 路康 通科技发展 2024.1.1 “蔺 框架合同同 JTDL-2024- 德 有限公司 福”系
003-004、列产品
LKD-JTDL-
2024-003-
005、LKD-
JTDL-2024-
7-3-1-34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古蔺路LKD-JTJX- 德、 “倍肽
2024-002-金沙宜昌胖墩墩德”、集团客户经销合
8 001、LKD- 路 生物科技有 2024.3.14 “蔺 框架合同同JTJX-2024- 德、 限公司 福”系
002-002武汉列产品
路康德
2.重大融资合同
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融资合同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7-3-1-35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借款借款贷款单位起始日到期日担保情况变化情况号单位金额
贵阳银行股路德环境、古蔺路金沙
1份有限公司5002022.12.262023.12.25德、季光明提供最到期
路德金沙支行高额保证担保中国光大银实际控制人季光明行股份有限路德
210002023.7.282024.2.8提供6000万元最到期
公司武汉分环境高额保证担保行招商银行股金沙归还500
3份有限公司40002022.8.252027.8.11
路德金沙路德以所有的万元武汉分行
黔(2022)金沙县招商银行股不动产权第归还金沙
4份有限公司47502022.9.302027.8.110000113号土地提593.75万
路德
武汉分行供抵押担保,路德元环境、季光明提供招商银行股归还金沙保证担保
5份有限公司12502023.2.172027.8.11156.25万
路德武汉分行元
除上述变化外,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还新增以下融资合同:
7-3-1-36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序借款借款贷款单位起始日到期日担保情况说明号单位金额路德环境提供9900中国工商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为永乐路德与银行股份永乐
142002024.1.52029.11.20保、古蔺县国有资工行泸州分行
有限公司路德产经营有限责任公150000万元固泸州分行司提供5100万元最定资产贷款合高额保证担保、永同(提款期中国工商乐路德以其拥有的间:
银行股份永乐川(2023)古蔺县2023.12.16-
218002024.1.152029.11.20有限公司路德不动产权第2024.12.18)项泸州分行0040465号的不动下提款产提供抵押担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季光明路德
3湖北自贸9902024.1.12024.12.31提供1336.5万元最/
环境试验区武高额保证担保汉片区分行为金沙路德与光大银行毕节光大银行
路德环境、实际控分行最高授信股份有限金沙
44002024.1.112025.1.9制人季光明提供最额度3000万元
公司毕节路德高额保证担保综合授信协议分行
(授信期间:2023.9.18-
7-3-1-37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4.9.16)项
下提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遵义
5股份有限5002024.1.12028.8.9
路德公司遵义遵义路德以其拥有为遵义路德与
分行的黔(2023)遵义浦发银行遵义上海浦东市不动产权第分行7500万元发展银行0026945号的不动遵义融资额度协议
6股份有限7222024.1.182028.8.9产提供抵押担保,
路德(额度使用期公司遵义路德环境及实际控
限:2023.7.7-分行制人季光明提供
2.24.7.6)项下
上海浦东7500万元最高额保提款发展银行证担保遵义
股份有限6432024.1.312028.8.9路德公司遵义分行中信银行为亳州路德与亳州路德以其拥有股份有限亳州中信银行合肥
72432024.1.32029.7.27的皖(2023)谯城
公司合肥路德分行额度区不动产权第分行10000万元授
0000131号不动产信协议(授信提供抵押担保、路
中信银行期限:
德环境提供10000
股份有限亳州2023.6.28-
88232024.1.292029.7.27万元最高额保证担公司合肥路德2028.6.28)项保分行下提款
7-3-1-38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路德环境与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最高授信中国光大实际控制人季光明额度6000万元银行股份路德96002024.1.252025.1.24提供6000万元最授信协议(授有限公司环境
高额保证担保信期限:
武汉分行
2024.1.25-
2025.1.24)项
下提款路德环境以其拥有的武房权证湖字第为路德环境与
2015008933号、武招商银行武汉
招商银行新国用(商2015)分行授信额度股份有限路德第06700号房屋所5000万元授信
1010002024.2.282024.8.28公司武汉环境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协议(授信期分行提供抵押担保、实限:2023.9.12-际控制人季光明提2026.9.11)项供5000万元的最下提款高额保证担保
3.重大投资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重大投资协议没有发生变化。
(二)“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没有发生变化。
7-3-1-39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动及兼并收购”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披露的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没有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披露的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没有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披露的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现有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变化如下:
7-3-1-40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其他单在路德环境姓名在其他单位任职位担任职任职务
董事长、
路德生物环保技术(古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财务
路德生物环保技术(金沙)有限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路德生物环保技术(亳州)有限公司事、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董执行董事
事、总经季光明兼总经
理、法定代路德生物环保技术(遵义)有限公司
理、法定表人代表人执行董
事、
路康德生物环保科技(宿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武汉高峡路德环保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武汉路康德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事、法定代表人
7-3-1-41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董事长、武汉路德尚水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
总经理、贵州仁怀路德生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法绍兴路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定代表人武汉德天众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执行事务合伙)合伙人武汉高峡路德环保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董事经理、董武汉路德尚水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刘菁会秘书、副事总经理绍兴路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监事贵州仁怀路德生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路德生物环保技术(古蔺)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副总武汉高峡路德环保有限公司董事
程润喜经理、技术总监绍兴路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武汉路德尚水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监事执行董事兼总经海南四维万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理、法定罗茁董事代表人
启迪银杏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董事司
7-3-1-42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煦联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悦游五洲(北京)新媒体技术有限责任董事公司广州启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
事、经北京华创策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理、法定代表人江苏汉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青青树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珠海纳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武汉新创元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德鑫泉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昆仑亿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至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理、董启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事
董事长、
清控银杏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法定代表司人北京九九互娱数字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董事司北京启迪汇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理
7-3-1-43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理、法武汉启迪东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定代表人佛山市粤海信通讯有限公司董事武汉宏韧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湖北米婆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依科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启迪明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理江苏唯达水处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厦门众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董事长、合肥睿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汉安扬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沈阳启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二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汉致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董
清控银杏创业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
事、法定司代表人北京艾斯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7-3-1-44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执行董
广州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事、法定代表人厦门头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董事长、
北京荷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北京火神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众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闪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执行董
清控银杏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事、法定代表人
教授、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龙平独立董事士生导师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武汉贵和供水排水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编委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姜应和独立董事湖北省水利学会节水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文华学院城市建设工程学部主任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市政给水排水专业副主任委员会曾国安独立董事武汉大学教授
7-3-1-45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监事执行董
湖北黄金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事、法定代表人北京宝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黄石世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会主湖北九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席湖北兴冶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执行董
王能柏湖北鼎兴矿业有限公司事、法定监事会主席代表人湖北同惠投资咸宁有限公司经理黄石盛典置业有限公司监事黄石市华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湖北九州阳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席执行董
黄石市摩尔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事、法定代表人阳新县鑫宏矿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阳新县鑫华矿业有限公司席
7-3-1-46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大冶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
鄂东矿业(阳新县)大林山矿业有限公监事会主司席劲牌茅台镇酒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监事会主阳新县鑫成矿业有限公司席武汉市小牛真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武汉众和创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聚星国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彭涛监事湖北泽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武汉华信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二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清控银杏创业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经理司武汉东西湖宏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监事
路德生物环保技术(亳州)有限公司监事
路德生物环保技术(遵义)有限公司监事陈奚职工监事武汉路康德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监事武汉潮水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7-3-1-47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胡建华副总经理//绍兴路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吴军副总经理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负责人
董事、法四川永乐路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定代表人胡卫庭财务总监武汉高峡路德环保有限公司监事武汉路德尚水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披露的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税务没有发生变化。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披露的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无新增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披露的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变化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
1.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7-3-1-48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披露的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发生变化。
2.募集资金使用的实施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披露的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施方式没有发生变化。
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披露的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中遵义市汇川区白酒酒糟循环利用项目、古蔺酱酒循环产业开发项目没有发生变化,亳州路德重新办理了古井酒糟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建设单位路德生物环保技术(亳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古井酒糟资源化利用项目
建设位置谯城区古井镇魏王路北侧、酒神大道东侧
建设规模59285.29(谯城经开区)路德生物环保技术(亳州)有限公司古井
酒糟资源化利用项目,位于谯城区古井镇酒神大道东侧、魏王路南侧,总用地面积93333.3平方米,项目代码2210-
341699-04-01—177037,总建筑面积59285.29平方米,其中
附图及附件名酒糟前处理车间(1层)面积28512平方米,烘干及包装车
称间(1层,局部5层)面积12231.57平方米,消防水泵房及
消防水罐(1层)面积187.5平方米,锅炉房及料场(1层)面积3290.6平方米,干燥车间(2层)面积9690平方米,综合楼(3层)面积5180平方米,1#门房(1层)面积67平方米,2#门房(1层)面积46.62平方米,柴油及危废间
7-3-1-49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1层)面积80平方米(柴油暂存间面积45平方米、危废暂存间面积35平方米),1#非机动车棚(1层)占地面积
90平方米(构筑物),2#非机动车棚(1层)占地面积72
平方米(构筑物),初期雨水池占地面积49平方米(构筑物),事故池及消防废水池占地面积67.24平方米(构筑物)。(原证:341600202300038QJ 作废)。
(二)前次募集资金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没有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未来三年业务发展计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未来三年业务发展计划变化情况如下:
1.持续打造双轮驱动产业新格局
公司始终聚焦有机和无机高含水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处理与资
源化利用,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打造有机与无机齐头并进、相互促进的双轮驱动产业新格局。一是深耕酱酒酒糟生物饲料化,持续加码赤水河畔酱酒核心产区的投资;二是加速布局浓、清香型酒糟资源化利用;三是拓展啤酒糟、醋糟、酱油糟等其他食品饮料糟渣高附加值再生利用;四是坚持以工厂化运营模式为导向,抓住大江大湖环境治理的政策春风,深化拓展公司在河湖淤泥、工程泥浆、工业渣泥无害化处理与利用的技术和市场优势。
2.全力做大做强酒糟资源化利用
酱香型白酒糟处理方面:公司2021年以来分别与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贵
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政府、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政府签署投资协议,计划在未来二至三年内建成投产三个酱香型白酒糟发酵饲料项目:金沙路德,投资总额约
7-3-1-50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2亿元,年产15万吨白酒糟发酵饲料;遵义路德,投资总额约1.5亿元,年产8
万吨白酒糟发酵饲料项目;永乐路德,投资总额不超过3亿元,年产10万吨白酒糟发酵饲料项目。三个投资项目均位于酱香型白酒集中产地赤水河流域,相关项目的开展标志着公司进一步扩大在白酒糟资源化利用领域的布局,公司在该领域的市场地位得到巩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浓香型白酒糟处理方面:公司于2022年8月与安徽亳州市、古井贡酒
(000596.SZ)达成合作,拟投资 2.23 亿元,新建亳州路德年产 12 万吨(按折算干燥产品计)生物发酵饲料项目;2023年12月公司与运河宿迁港产业园管理
委员会、洋河股份(002304.SZ)达成合作,拟投资不超过 2.72 亿元,新建宿迁路德年产14万吨生物发酵饲料项目。这标志着公司从酱香型酒糟到浓香型酒糟生物饲料化应用的重大突破,公司生物发酵饲料的产能进一步提升。
馥郁香型酒糟处理方面:公司于2023年11月中标“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糟处置项目”,拟与酒鬼酒(000799.SZ)合作,投资建设配套酒糟处理项目处理酒糟,具体投资合同尚未正式签订,项目相关投资与产能尚未公告。根据已公告拟投资产能测算,上述项目全面达产后,公司生物发酵饲料产能将达到66万吨/年(按折算干燥产品计),酒糟处理能力超165万吨/年。
为实现上述目标,从具体措施而言,公司将有力统筹施工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和施工力量,加强现场指挥领导和协调调度,争取按既定计划全面建成金沙路德、遵义路德、亳州路德、永乐路德。截至2023年9月末,金沙路德一期
10万吨/年项目已正式投产并销售,遵义路德、亳州路德、永乐路德已开工建设。
此外,为确保新增产能消化并提高盈利能力,公司将进一步保持和巩固与上游多家大型酒企的深度合作关系,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或长期供货协议,提升公司酒糟获取能力和市占率。进一步提升大客户直销的占比,加强客户服务的专业性,增加销售力量,促进公司产品在市场的溢价能力,稳步提高公司酒糟资源化利用业务的整体利润率。
3.打造无机固废处理业务新增长点
7-3-1-51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工业渣泥处理业务一直是公司无机固废处理板块技术储备以及项目争取的
重点方向,开拓该领域的业务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改善终端客户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经多年的技术储备和市场开拓,2023年上半年,公司在该领域业务取得突破:当年5月,公司中标连云港碱渣治理运营项目材料采购,金额0.94亿元,另与中核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连云港碱渣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创新示范项目A工艺运行专业分包合同》,服务期5年,合同总额暂定约为5.18亿元,上述合计金额超6亿元。目前该项目已进入调试准备阶段,公司将调集资源,保障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尽快投建运营,形成标杆,助力公司在工业渣泥处理业务领域深化拓展市场,打造无机固废处理业务新增长点。
4.河湖淤泥处理业务“订单获取+项目实施+资金回笼”综合施策
公司在河湖淤泥处理业务方面将全力开拓市场,建立市场开发奖励机制,实行全员跑市场,力争拿到运营期长、资金保障强、效益高的优质项目。新开发项目加速落地,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坚守安全生产、环保达标的红线管理,夯实安全标准化企业的建立和执行。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加快资金回笼,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稳健。
(二)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没有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较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变化情况如下:
2023年12月,中百联向金沙县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金沙路
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已经合并在(2023)黔0523民初5690号案件中
7-3-1-52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调解,由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5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予中百联撤回起诉)、5690号《民事调解书》、56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予中百联撤回起诉)予以结案,金沙县人民法院已经解除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金沙路德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三起诉讼案件已经调解、撤回起诉方式结案,金沙县人民法院也已解除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金沙路德全部财产保全措施,上述三起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及金沙路德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影响。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未披露的但对本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
二十二、“结论意见”的变化情况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为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全部审批、决策和授权程序,尚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3-1-53路德环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
经办律师:
务所(盖章)温恒馨
经办律师:
高丽红
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
刘玉琼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程守太年月日
7-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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