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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宇制药: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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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宇制药: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士心羊习习 发表于 2024-3-28 00:00:00 浏览:  6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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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预留授予日)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
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包括
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3月27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1.39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35名激励对象授予611261股限制性股票。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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