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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要求,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就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非执行董事自查确认,且经本公司核查,除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及相关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外,李玲女士、汤谷良先生、王全弟先生、余梓山先生未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担任其他职务,也未在本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本公司以及5%以上股东单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情形,符合《独董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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