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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莫高:莫高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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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莫高:莫高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cc220607 发表于 2024-3-30 00:00:00 浏览:  5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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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6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号
首席合伙人:谢泽敏先生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
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截止2023年12月31日,大信合伙人(股东)160人,注册会计师97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500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
了解和沟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实事求是的发表了相关审计意见。根据其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和履职能力,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建议继续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和内控进行审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续聘审计机构进行了审查并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续聘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审计费用共5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3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15万元。如审计范围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审计费用。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续聘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2023年5月30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50万元。
二、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及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
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担保、营业收入扣除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
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
了充分了解和沟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实事求是的发表了相关审计意见。根据其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和履职能力,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建议继续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3年4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3年11月17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召开了审
计前沟通会,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等事项,对可能构成本期重要审计事项等情况进行了沟通。
(三)2024年1月24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召开了沟通会,就审计需关注的重要事项、审计应对策略、审计时间、人员安排等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2024年3月26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召开了沟通会,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审计情况、内部控制审计情况、担保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进行沟通。
综上所述,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部控制、担保、营业收入扣除等方面的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
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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