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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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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西域道长 发表于 2024-3-29 00:00:00 浏览:  7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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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8证券简称:浩云科技公告编号:2024-021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3月29日(星期五)下午3: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3月29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
3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
22号楼307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茅庆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267224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1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567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9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4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76517079股,其中回购专户股份数量为8693000股,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67824079股。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提案。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李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
普通股26723249399.984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
普通股2357492299.8236李军先生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何翠芝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
普通股26723206399.984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东类型票数(股)比例(%)
普通股2357449299.8218何翠芝女士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型票数(股)
(%)(股)(%)(股)(%)
普通股26723204999.9842421000.0158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型票数(股)
(%)(股)(%)(股)(%)
普通股2357447899.8217421000.178300.000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型票数(股)
(%)(股)(%)(股)(%)
普通股26723204999.9842421000.0158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型票数(股)
(%)(股)(%)(股)(%)
普通股2357447899.8217421000.178300.000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瑮蛟、周蒴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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