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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关于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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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关于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4-3-29 00:00:00 浏览:  6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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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6股票简称:保力新公告编号:2024-018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根据近期收到的相关法律文书,经统计核实对公司及子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1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业兴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为(2023)粤0306执945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及抽逃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责任。
案件1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建业兴科技有限公司追加被申请人东莞市佳力新能
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
司为(2023)粤0306执9458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案件2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合同纠纷,原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年产500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投资协议》及《年产500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一(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及利息531308元(利息一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1.5倍率暂计算至2023年8月22日;利息二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1.5倍率暂计算至
2023年8月22日;利息三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1.5倍率暂计算至2023年8月22日均请求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6531308元;3、判令被告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五(赵军)、被告六(赵研吉)对诉请二中
的借款6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保全费、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
案件2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与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年产500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投资协议》与《年产500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补充协议》已于2023年10月8日解除;
2、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人民币60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0为基数自
2023年10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
伙)、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的款项返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519元,由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
企业(有限合伙)、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3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合计7016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7503.03元,违约金分以下四部分计算:*以461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45%)
基础上加计50%(即5.1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为53643.39元);*以153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
2 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
准(3.45%)基础上加计50%(即5.1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为10113.46元);*以576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9月1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45%)基础上加计 50%(即 5.1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为3464.38元);*以28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6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45%)基础上加计 50%(即 5.1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为281.79元)。
上述利息共合计67503.03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3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1、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安鼎新能源有限
公司)自愿于2024年3月18日前给付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0000元;
2、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于2024年3月18日前向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安鼎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1556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491元,减半收取5745.5元,保全费4366元由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4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劳动争议,原告李文锋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度周末及节假日加班未调休之工资共计人民币165713.10元(月工资28380元÷21.75×63.5天×2倍=165713.1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2022年度加班未调休之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380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假之工资共计人民币3914.49元(月工资28380元÷21.75×1天×300%=3914.49元);(4)责令被告按上述应付金额
100%的标准向原告加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67017.93元;(5)判令因被告未依
法与原告签署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
资差额共计85140元(共3个月,28380元×3个月=85140元)。
案件4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三日内向原告李文锋支付202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304.83元;
2、驳回原告李文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该款原告李文锋已预交,由被告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对于原告李文锋向本院多交纳的5元受理费,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提出退费申请。
李文锋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5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土默特左旗人民法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8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765.74元(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1)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45%)基础
上加计50%(即5.1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3年11月8日为8157.64元;(2)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
(3.45%)基础上加计50%(即5.1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8日为1608.1元,利息合计:9765.7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暂合计:97765.74元。
案件5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1、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
司《设备釆购合同》(合同编号 P01210111401)剩余圆柱 32700 分容柜款 80000元;
2、2024年3月29日前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开具80000元的发票;
3、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自收到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
公司开具的发票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欠付款项80000元;
4、就上述内容,双方履行完毕后,案涉设备(合同编号 P01210111401)圆柱32700分容柜有关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质量问题、验收、调试、后续的维修保养、质保责任等)均由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与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无关,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不得就案涉设备项下的权利义务向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主张任何责任;
5、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收款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番禹化龙支行;银行账户:
634057746263)。
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6的基本情况:因股权转让纠纷,公司之前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邓进)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股权转让款34100000元;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6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1、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双方2017年8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全部股权作价6910万元转让给被告邓进(其中安沛代持股百分之一)。目前被告邓进已付股权转让款3500万元,未付股权转让款3410万元;
2、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将被告邓进未付股权转让款3410万元及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提起本次诉讼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一次性折价为600万元。被告邓进在调解协议签订当天一次性向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00万元,以了结本案项下全部纠纷,该600万元被告邓进已当庭履行完毕;
3、双方确认,在被告履行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之日起双方已了结基于
本案而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自此不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争议;
4、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收到被告邓进支付的600万元款项后,将不再就本案相关事实向被告邓进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或要求;
5、本案案件受理费212300元,减半收取106150元,由原告保力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前期部分案件的判决已生效或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6公司作为原告,被告已向公司履行完毕法院生效判决项下股权转让款600万元,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对于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2,后期若进入执行阶段,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余案件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公司将继续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5、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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