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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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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萍心如水 发表于 2024-4-8 00:00:00 浏览:  7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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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8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24-01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
暨签署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原协议签署情况2024年1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力”)与衢州智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新湖集团、恒兴力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衢州智宝分别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1358206250股和 209991540股的无限售条件 A股流通股股份,合计转让股份数为15681977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8.43%)(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04号)。
2024年3月22日,新湖集团、恒兴力与衢州智宝于2024年3月22日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原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分批过户、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节奏等事项进行补充约定(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14号)。
二、补充协议二内容
1/3公司于2024年4月7日收到新湖集团的通知,为进一步符合相关部门监管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新湖集团、恒兴力与衢州智宝于2024年4月7日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协议内容如下:
原协议之9.1条“本协议自各方签署(签约一方为自然人的,则签字;签约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以下事项完成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获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相关国资监管部门审批通过;
(2)本次交易获得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同意(如需)。”修改为“本协议自各方签署(签约一方为自然人的,则签字;签约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以下事项完成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获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2)本次交易获得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同意(如需)。”
2/3本次权益变动已提交相关部门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
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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