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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数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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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数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4-4-8 00:00:00 浏览:  7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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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年 4月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华中数控
股票代码 300161.SZ注册资本198696906元法定代表人陈吉红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工科技园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工科技园
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数
控系统、机器人、智能生产线、新能
源汽车设计和配套产品、机电一体
化、电子、计算机、激光、通信、工
业软件、红外等技术及产品的开发、
研制、生产、技术服务;开发产品的经营范围销售;机械及静电喷塑加工;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科研
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
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1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59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5931355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2838.60万元,扣除保荐费与承销费人民币
600.00万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42238.6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汇入本公司验资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128.46万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110.1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且其已于2021年4月16日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100027号)对此予以确认。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三、保荐工作概述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
2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
3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
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华中数控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安陈力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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