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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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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cc220607 发表于 2024-4-11 00:00:00 浏览:  6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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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6证券简称:菲达环保公告编号:临2024-010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0号)的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菲达环保”)
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422140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8116008.86元。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将扣除承销服务费后的余额793116008.86元汇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439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8116008.86元,扣除承销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及登记费用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2923330.18元。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省环保集团生态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拟新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共同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省环保集团生态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以100万元自有资金及4500万元募集资金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浙江环研碳集科技有限公司)以共同实施“低碳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募投项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省环保集团生态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拟新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共同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60)。
2024年1月17日公司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控股孙公司浙江环研碳集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
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拟存放的募集资金金额为4500万元。同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
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2)。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浙江环研碳集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存储金额开户主体募投项目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万元)浙江环研碳集低碳生态环保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8010115028496234500.00
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公司杭州湖墅支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孙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
墅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菲达环保(以下简称“甲方一”)浙江环研碳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801011502849623,截止2024年3月1日,专户余额为4500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低碳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4500万元。
2、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
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
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3、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支取和使用专户的资金,应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应至少
于划款前1个交易日送达,若因甲方未预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划款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行、收款人账号、划款方式、币种、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用途、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划款指令发出方的划款指令,乙方不对交易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发现划款指令的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果乙方认为划款指令存在问题或问题没有解决,乙方有权不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甲方在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专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且专户状态正常,对超出专户余额或专户状态不正常的资金使用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甲方、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7、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罗裕佳、宋富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8、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9、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或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10、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11、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8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2、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3、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4、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5、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6、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7、本协议一式拾份,各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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