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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都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八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第九条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
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编制以
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三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市场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须及时向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相关程序调整投资计划。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第二十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应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做好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超出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二条未经以上决策程序,公司不得使用超募资金。当出现滥用超募
资金情形时,董事会将责成审计委员会对滥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
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公司拟将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
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的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
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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