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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吴志阳、杨力、吴剑波、方亮、陈耀
高、李文斐、魏荣毅、李成、丁兴号、杨翼
飞、汤金木、方育阳、唐炎钊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49号
吴志阳、杨力、吴剑波、方亮、陈耀高、李文斐、魏荣毅、
李成、丁兴号、杨翼飞、汤金木、方育阳、唐炎钊:
根据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吴志阳、杨力、吴剑波、方亮、陈耀高、李文斐、魏荣毅、
李成、丁兴号、杨翼飞、汤金木、方育阳、唐炎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查明的事实,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红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7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红相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红相及其子公司厦门红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夏银变科技
有限公司、成都鼎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子公司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等通过
1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原材料采购、虚增固定资产等方式,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0489.4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972.4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4.10%、38.03%;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5559.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422.06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9.49%、47.72%;2019年虚增营业
收入22706.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18.25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金额16.94%、48.19%;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
30497.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538.42万元,分别占当期
披露金额的20.12%、29.79%;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0879.80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25.4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7.80%、0.51%;2022年虚增营业成本2487.67万元虚减利
润总额2487.67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15%、
33.27%。
二、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公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ST 红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20 年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披露的相关公告,涉及*ST红相 2017年至 2019年 6 月期间的财务数据。根据前述关于*ST 红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ST 红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公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三、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告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2020 年 4 月 28 日,*ST 红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2020年4月229 日,*ST 红相披露经修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2020年8月13 日,*ST 红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2020年10月13日,*ST 红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申请获得本所受理。2021年 2 月 5日,*ST红相发布公告,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ST 红相本次发行申请,公告的发行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间为2017年至2020年9月。根据前述关于*ST 红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ST 红相公告的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ST 红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
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们作为*ST 红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
第5.1.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
条、第4.2.2条、第5.1.2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对*ST 红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
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3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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