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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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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杨帆 发表于 2024-4-12 00:00:00 浏览:  52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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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5证券简称:英洛华公告编号:2024-027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A215会议室(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大道196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中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11133684103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公司股份17433389股,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16250714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
460741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7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451768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71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8973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11405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
243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8973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9%。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60726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8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9%;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0%;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60726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2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8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9%;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0%;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60726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8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9%;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0%;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60726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8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9%;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0%;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726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8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9%;反对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726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3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2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8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9%;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0%;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60726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8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9%;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0%;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99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9%;
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8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9%;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0%;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华相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相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49336424股。横店控股和金华相家作为公司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726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8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9%;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0%;
4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4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2676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90%;
反对44716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5%;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3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7727%;反对4471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2071%;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726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8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9%;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0%;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十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0726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8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9%;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0%;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211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9%;
5反对4527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6%;弃权23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75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835%;反对452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964%;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211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9%;
反对4527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6%;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75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835%;反对452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964%;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211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9%;
反对4527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6%;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75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835%;反对452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964%;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211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9%;
反对4527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6%;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75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60.2835%;反对452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964%;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十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211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9%;
反对4527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6%;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75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835%;反对452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964%;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十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211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9%;
反对4527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6%;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75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835%;反对452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964%;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十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211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9%;
反对4527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6%;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75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835%;反对452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964%;
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维、王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
7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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