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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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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八度 发表于 2024-4-11 00:00:00 浏览:  5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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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45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2790240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赖志林、王衡、高朝晖、孙东洋、王琦、徐中平: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控股)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截至2022年底,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二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遗漏。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条、第五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条的规定。祥源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代总裁)赖志林、现任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衡、现任董事会秘书王琦、时任财务负责人高朝晖、现任总裁孙东洋、现任财务总监徐中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任董事长王衡、现任董事会秘书王琦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条的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祥源控股、赖志林、王衡、高朝晖、孙东洋、王琦、徐中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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