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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纸业:太阳纸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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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纸业:太阳纸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4月修订)

chen 发表于 2024-4-10 00:00:00 浏览:  6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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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SUN PAPER CO. LTD.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002078
证券简称:太阳纸业
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收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等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
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
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报告义务人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节第七至
十三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第七条会议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
第十条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涉案金额
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董
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重大风险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二条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其他重大事项: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快件方式尽快邮寄送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
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会议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
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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