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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70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2083920000
名 称 关于对陈启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4〕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陈启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启来:
经查,你在交易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叶)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报告并披露,限制交易期内继续买卖证券
2024年1月25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多次买入陕西金叶股票,在上午11时9分买入257,800股后持股数量达到38,901,971股,占陕西金叶总股本的5.06%。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你未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及时通知陕西金叶并予以公告,也未停止交易陕西金叶股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二、短线交易
你在1月25日持股达到陕西金叶总股本5%后,于2024年1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陕西金叶股票2000股,构成短线交易,不符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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