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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升达: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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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升达: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4-4-13 00:00:00 浏览:  7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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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4-018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升达林业”)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18年10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第13.3.1条、第13.3.2条的规定,因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自2018年10月9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升达林业”变更为“ST升达”,公司股票代码仍为“002259”,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全部消除,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涉及的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已经消除
公司因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违规涉及的十项违规担保事件中,涉及厦门国际银行(共涉及两项)、杨陈、姜兰、秦栋梁等五项违规担保,升达林业在
1相应案件项下的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其余涉及金坤小额贷、崔炜、富嘉租赁、成都农商行、黄昌武(原债权人马太平)等其余五项因法院生效判决担保合同无
效等情形,升达林业对应担保责任已消除。此外,针对法院认定升达林业相关担保无效,但由于升达林业存在过错而应向相关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升达林业已根据法院判决及相关债权实际情况合理预估并计提相应预计负债,相关案件预计不会继续对升达林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违规担保涉及事项均不会对公司产生进一步重大不利影响,其影响已消除。
2、公司不存在被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形
2020年3月,“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司法抵债方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合计持有公司28.33%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且不存在被现第一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形。
3、原实际控制人受到处罚的情况2019年5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证监处罚字【2019】4号),四川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公司、江昌政、江山、江昌浩、向中华、龙何平作出了处罚。
2023年8月,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判决原实际控制人江昌政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二)公司不存在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规定进行了逐项核
查并确认公司不存在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以下情形:
(1)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指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
2关联人占用资金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
(2)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4)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5)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6)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7)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三、中介机构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法律意见书》,经充分核查验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且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聘请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和现第一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川华信专(2024)0297号),对截至2024年3月31日,升达
3林业现第一大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进行了审核。
四、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
2、公司本次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申请能否获
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法律意见书》;
3、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和现第一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的签章页)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5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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