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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华泰联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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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华泰联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落叶无痕 发表于 2021-4-30 00:00:00 浏览:  3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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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担任华电国际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一)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三)上市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四)上市公司聘请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上市公司聘请了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协助进行港股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除上述依法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骆毅平 沈 迪 张延鹏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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