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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峰科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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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峰科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old 发表于 2021-5-15 00:00:00 浏览:  4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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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光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年 4月 22日作出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并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公告了《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召开。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
粤海街道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22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李屹主持。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议案一致。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705817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6.9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1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196022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8.10%。
3、根据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结果同意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
反对票 弃权票
1《关于公司的议案》
249015704 99.9989 2700 0
2《关于公司的议案》
249015704 99.9989 2700 0
3《关于公司的议案》
249015704 99.9989 2700 0《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249015704 99.9989 2700 0《关于公司的议案》
249015704 99.9989 2700 0《关于公司的议案》
249015704 99.9989 2700 0《关于续聘公司 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49015704 99.9989 2700 0《关于公司董事 2020 年度薪酬及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249015704 99.9989 2700 0《关于公司监事 2020 年度薪酬及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249015704 99.9989 2700 0《关于增加 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82278938 99.9967 2700 0
上述第 10 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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