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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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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捣蛋鬼 发表于 2021-4-28 00:00:00 浏览:  3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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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52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2、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具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盘活资金,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票据的信息化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开展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的票据池业务,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开展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3、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具备业务资质的机构申请办理融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单项保理业务期限以具体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独立董事:王生田、李 莉、屠鹏飞、龚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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