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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的规定。调整实施地点不涉及原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研发中心扩大升级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研发中心扩大升级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项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研发中心扩大升级项目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超募资金 48428548.77元(含利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 48428548.77元(含利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章:
张天西 _______________
李华 _______________
任亦樵 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4月 28日(本页无正文,为《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章:
张天西 _______________
李华 _______________
任亦樵 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4月 28日(本页无正文,为《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章:
张天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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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_______________
任亦樵 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4月 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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